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流程及材料由太倉注冊公司小編整理如下:
【事項描述】
開采銷售規定礦產品(不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氣)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
人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
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加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 1 份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
證明的還需提供
固定購銷單位購銷合同復印件 1 份
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
證明的還需要提供
完稅憑證復印件 1 份
相關應稅產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
票或其他銷售憑證復印件
1 份
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1 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 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出具《資源稅管理證明》。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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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
關跑一次。
3.“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
——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
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
——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可以根
據銷售數量業務情況申請多次開具,但只能一次使用。
4.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工商登記證件一同使用,
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
5. 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1998〕49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 2018 年第 1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