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政策:對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二、申請流程: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當月,持《就業創業證》和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流程
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4〕39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創業人員是否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核實后,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