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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禁止審批項目清單

作者:Admin 日期:2019-06-10 點擊:1749

昆山環評小編整理了江蘇省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要點及禁止審批項目清單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1)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2)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3)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4)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二、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審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令第46號)

三、嚴格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須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環發〔2014〕197號)

四、(1)規劃環評要作為規劃所包含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項目環評,依法不予審批。(2)對于現有同類型項目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嚴重、環境違法違規現象多發,致使環境容量接近或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在現有問題整改到位前,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同類行業的項目環評文件。(3)對環境質量現狀超標的地區,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審批其環評文件。對未達到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要求的地區,除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外,依法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排放相應重點污染物的項目環評文件。

除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的鐵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訊、輸變電等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外,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嚴控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依法不予審批新建工業項目和礦產開發項目的環評文件。

——《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

五、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嚴格化工項目環評審批,提高準入門檻,新建化工項目原則上投資額不得低于10億元,不得新建、改建、擴建三類中間體項目。

——《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蘇發〔2018〕24號)

六、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在重點地區執行《江蘇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環境準入和排放標準》。燃煤電廠2019年底前全部實行超低排放。

——《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8〕32號)

七、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

——《江蘇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蘇政發〔2018〕122號)

八、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園區,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除化工重點監測點和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水平及油品質量升級、結構調整以外的改擴建項目),一律不批化工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不能穩定運行企業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已經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審查的化工園區。

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

——《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28號)

九、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

——《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

十、禁止審批無法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途徑的項目,從嚴審批危險廢物產生量大、本地無配套利用處置能力、且需設區市統籌解決的項目。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8〕91號)

十一、(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4)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排污口,以及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5)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保護生態環境、已建重要樞紐工程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岸線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航道穩定以及保護生態環境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6)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牧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7)禁止在長江干支流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8)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9)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10)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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