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的步伐越來越大,很多創業者都想注冊公司來謀求發展,但是作為公司的法人和股東的風險和要求您了解多少呢?昆山公司注冊小編專門總結了一切關切的問題點給大家:
一、法人的任職資格,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要求年齡要滿18周歲,特殊情況放寬至16周歲;對于年齡上線一般沒有要求!
2、有正式戶口或身份證,注意:戶口本、臨時身份證一般不能為工商注冊使用;身份證才是通用的身份證明,外國投資者準備護照!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也就是具有一定的市場和管理的了解,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一般工商機關不會進行相關排查,對于法定代表人的學歷及專業沒有要求,自己對自己企業負責!但是經營后期出現的違法犯罪是要受到公安機關處理的!
4、要求法人必須從事本公司的經營活動,雖然現在注冊時候不會重點排查,但是如果企業出現違法行為,法定代表人要受到牽連,所以一般要求從事公司經營活動這也是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二) 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 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四) 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 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 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 對于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擔任法人的注意事項
1.法定代表人顧名思義就是代表公司的行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并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 日常很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公司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只是公司聘請的經營管理人,那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公司的損失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后,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4. 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逃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5. 公司出現重大違法犯罪以及行政類處罰,法定代表人也要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尤其在現在要求比較嚴格的:安全生產、環保等方面公司一旦出問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領導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股東的任職資格
1.自然人股東也就個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公司股東應當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才能有效地進行相關投資協議的簽訂、章程的簽署、出資的繳納等法律行為。
2.法人股東也就是公司、企業、單位主體作為投資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
3.公務員、黨政機關干部不含配偶子女等、國企領導人、現役軍人等都不可以做為股東。但是一般在公司注冊的時候沒有人去核實這些信息,但是后期發現了還會追究責任的
四、股東的注意事項
1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 抽逃注冊資本是犯罪行為:
(一)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二)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三)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四)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3. 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
(一)所謂有限責任即有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僅以自己投入企業的資本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資不抵債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責任形式;一般常見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二)無限責任即無限清償責任,指投資人對企業債務不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當企業負債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其投入的資本時,他除以原投入的資本承擔債務外,還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一般常見的比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個體戶等股東都是屬于無限責任!其中有限合伙企業要區別:執行合伙人是無限責任的,其他股東時有限責任的.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按照新的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舉個例子:注冊資本500萬元,那么這家企業破產時,如果還有對外的欠款,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最多就是賠付500萬元,所以注冊資本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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