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規定,房屋是違法建筑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是危房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出租的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人要以一間設有外墻窗戶的臥室、起居室(廳)為較小出租單位。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能隔斷出租。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一間居室出租,隔斷要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后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能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要注意的是,《條例》同時規定了當地政府規定起居室(廳)不允許隔斷出租的則不能隔斷出租。
出于逃生救援考慮,出租房屋的窗戶和陽臺不宜安裝金屬柵欄,確需安裝的,要能從內部易于開啟,不能影響逃生疏散和滅火救援。
出租人要在出租的每間居室配備防煙霧口罩、報警哨、手電筒;房屋出租給兩戶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還要在出租房屋內配置至少兩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滅火器或者相應量的其他滅火器;在僅設有一部疏散樓梯的居民自建低層、多層出租房屋,出租人要在二層以上的每層設有外墻窗戶的部位至少設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軟梯。
出租房屋內出租居室達到十間以上,或者出租床位達到十個以上的,出租人要在每間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者智能火災預警裝置,在公共區域安裝應急照明燈,并在每間居室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
各級政府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集中充電場所、設施;電動車不能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處和電梯前室停放或者充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