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2019年蘇州最新政策由太倉代理記賬小編整理如下:
【事項描述】
通過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人可以向繳費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社
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證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過授權(委托)劃繳協議委托銀行代扣代繳進行社會保險費批量扣款
的。
2.以單位身份參保的企業員工需要查詢單位代繳社會保險費情況的(適用
社會保險費明細管理的地區)。
3.社會保險費繳費人發生社保關系轉移等情形。
4.實行了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但信息化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繳費人向
稅務機關提出開具繳費證明要求的。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申請表》 1 份
2 繳費人身份證件 1 份 查驗原件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實行了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但
信息化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繳
費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開具繳費
證明要求時還需提供
已扣繳費款憑證復印件 1 份
委托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的還需提供
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
印件
1 份 查驗原件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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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出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繳費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稅務機關開具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中的繳費金額,既包括申請人作為
單位員工時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包括作為靈活就業人員時所繳納的社會保
險費。
3.已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但因信息化條件暫不具備等原因,稅務機關對受
理的明細申報信息并未錄入系統的情況下,若繳費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開具完稅
證明要求的,須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和有關已扣(繳)稅款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
并錄入該繳費人相應期間的明細申報信息后,方可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繳費證明。
4.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35 號)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59 號)
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令第 2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