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蘇省昆山市震川路發生的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經過5天監察機關認定屬于正當防衛而終于塵埃落定。
公安機關通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專業工作,證實了死者劉海龍有醉酒駕車、違章行駛、攜帶管制刀具、持刀傷人等違法事實,繼而依法作出撤案決定,宣布了一個被迫反抗的公民“無罪”。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