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公告在報紙上的公示期是 45 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31 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同時,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需要注意的是,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減資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的公告方式。但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之前,公司減資的公告合法有效的唯一途徑是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