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未在報紙上公告,屬于減資程序存在瑕疵。這種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后果包括:
- 減資決議的效力可能受到影響:盡管對于此類瑕疵減資的效力問題,學界存在不同觀點,各地法院也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傾向于回避對這一問題的認定,轉而采取直接確定責任承擔者以對債權人進行救濟的審判思路。
- 股東可能需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在確定責任時,通常會類推適用《公司法解釋(三)》關于股東抽逃出資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相關規定。有過錯的股東應在減資范圍內對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與其共同作出減資決議的其他股東亦可能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注冊資本作為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既是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減資行為不當將直接影響公司對外償債能力,危及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負有維持公司注冊資本充實的義務,對于公司的通知義務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否則應當對減資程序瑕疵承擔責任。
如果公司減資未依法通知債權人,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債權人可以以公司和有過錯的股東為被告,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