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序號 | 材料名稱 | 表格下載 | 來源渠道 | 紙質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報須知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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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 空白表格示例樣表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2 | 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3 |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4 | 辦公設施設備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5 | 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6 | 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序號 | 環節名稱 | 辦理時限 | 審批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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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審核材料 | 0工作日 | 符合申請條件 |
不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二條: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應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