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一是認清大勢,增強思想認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重要內容,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各地在提高思想認識的同時,要努力將認識轉化為行動自覺。
二是摸清底數,制定工作計劃。各地對生態環境部下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清單(第一批)”要再次進行復核,將中央、省級環保督察“回頭看”案件、涉刑的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位于飲用水源、重要生態功能區內環境破壞案件、重要信訪、重復信訪案件作為重點線索開展梳理排查,動態跟蹤,摸清底數;同時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并報省生態環境廳。
三是明確負責人,多創新多實踐。各地要明確該項工作的牽頭領導和部門,將工作落到實處,同時各地、各部門要在實踐中解放思想,多創新多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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