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江蘇省化工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
和禁止目錄(2020年本)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0〕3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化工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2020年本)》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化工產業結構調整
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
(2020年本)
第一類 限制類
1﹒1000萬噸/年以下常減壓、150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100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含芳烴抽提)、150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生產裝置。
2﹒100萬噸/年以下石腦油裂解制乙烯、20萬噸/年以下丙烯腈、100萬噸/年以下精對苯二甲酸、20萬噸/年以下乙二醇、20萬噸/年以下苯乙烯(干氣制乙苯工藝除外)、10萬噸/年以下己內酚胺、乙烯法醋酸、30萬噸/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氣制甲醇、100萬噸/年以下煤制甲醇生產裝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糧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環氧丙烷和皂化法環氧氯丙烷生產裝置,300噸/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產裝置。
3﹒10萬噸/年以下聚丙烯、20萬噸/年以下聚乙烯、起始規模小于30萬噸/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萬噸/年以下聚苯乙烯、20萬噸/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5萬噸/年以下普通合成膠乳-羧基丁苯膠(含丁苯膠乳)生產裝置,新建、改擴建氯丁橡膠類、丁苯熱塑性橡膠類、聚氨酯類和聚丙烯酸酯類中溶劑型通用膠粘劑生產裝置。
4﹒純堿(井下循環制堿除外)、燒堿(廢鹽綜合利用的離子膜燒堿裝置除外)、硫磺制酸(單項金屬離子≤100ppb 的電子級硫酸除外)、硫鐵礦制酸、常壓法及綜合法硝酸、氫氧化鉀生產裝置。
5﹒三聚磷酸鈉、六偏磷酸鈉、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氫鈣、氯酸鈉、少鈣焙燒工藝重鉻酸鈉、電解二氧化錳、碳酸鈣、無水硫酸鈉(鹽業聯產及副產除外)、碳酸鋇、硫酸鋇、氫氧化鋇、氯化鋇、硝酸鋇、碳酸鍶、白炭黑(氣相法除外)、氯化膽堿生產裝置。
6﹒黃磷、氰化鈉,單線產能5千噸/年以下碳酸鋰、氫氧化鋰,干法氟化鋁及單線產能2萬噸/年以下無水氟化鋁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產裝置。
7﹒以石油、天然氣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層間歇氣化技術合成氨,磷銨生產裝置,銅洗法氨合成原料氣凈化工藝。
8﹒硫酸法鈦白粉、鉛鉻黃、1萬噸/年以下氧化鐵系顏料、溶劑型涂料(鼓勵類的涂料品種和生產工藝除外)、以煤焦油、重質苯為主要溶劑的瀝青防腐涂料、含異氰脲酸三縮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產裝置。
9﹒染料、染料中間體、有機顏料、印染助劑生產裝置(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列鼓勵類及采用鼓勵類技術的除外)。
10﹒氟化氫(HF,企業下游深加工產品配套自用、電子級及濕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規模小于20萬噸/年、單套規模小于10萬噸/年的甲基氯硅烷單體生產裝置,10萬噸/年以下(有機硅配套除外)和10萬噸/年及以上、沒有副產四氯化碳配套處置設施的甲烷氯化物生產裝置,沒有副產三氯甲烷配套處置設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產裝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為淘汰類)、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純級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環十二烷(其余為淘汰類)生產裝置。
11﹒斜交輪胎和力車胎(含手推車胎),錦綸簾線, 5萬噸/年以下鋼絲簾線,再生膠(常壓連續脫硫工藝除外),橡膠塑解劑五氯硫酚,橡膠促進劑一硫化四甲基秋蘭姆(TMTM)、二硫化四甲基秋蘭姆(TMTD)、二苯胍(DPG)生產裝置。
12﹒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包括氧樂果、水胺硫磷、甲基異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殺撲磷、溴甲烷、滅多威、涕滅威、克百威、敵鼠鈉、敵鼠酮、殺鼠靈、殺鼠醚、溴敵隆、溴鼠靈、肉毒素、殺蟲雙、滅線磷、磷化鋁,有機氯類、有機錫類殺蟲劑,福美類殺菌劑,復硝酚鈉(鉀)、胺苯磺隆、甲磺隆、五氯酚(鈉)等)生產裝置。
13﹒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維菌素、吡蟲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藝除外)生產裝置。
注:限制類僅限于技術改造,不得新增產能。新增產能項目,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不予核準或備案。
第二類 淘汰類
(一)落后工藝和裝置。
1﹒200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裝置,采用明火高溫加熱方式生產油品的釜式蒸餾裝置,廢舊橡膠和塑料土法煉油工藝,焦油間歇法生產瀝青,2.5 萬噸/年及以下的單套粗(輕)苯精制裝置,5萬噸/年及以下的單套煤焦油加工裝置。
2﹒乙炔法聚氯乙烯,10萬噸/年以下的硫鐵礦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爐氧化法高錳酸鉀,隔膜法燒堿生產裝置(作為廢鹽綜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爐法和大鍋蒸發法硫化堿生產工藝,芒硝法硅酸鈉(泡花堿)生產工藝,間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藝。
3﹒單臺產能5000噸/年以下和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黃磷生產裝置,有鈣焙燒鉻化合物生產裝置,單線產能3000噸/年以下普通級硫酸鋇、氫氧化鋇、氯化鋇、硝酸鋇生產裝置,產能1萬噸/年以下氯酸鈉生產裝置,電石爐,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聚氨酯、乙醛、燒堿、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生產裝置,氨鈉法及氰熔體氰化鈉生產工藝。
4﹒單線產能1萬噸/年以下三聚磷酸鈉、5000噸/年以下六偏磷酸鈉、5000噸/年以下三氯化磷、3萬噸/年以下飼料磷酸氫鈣、5000噸/年以下工藝技術落后和污染嚴重的氫氟酸、5000噸/年以下濕法氟化鋁及敞開式結晶氟鹽生產裝置。
5﹒單線產能3000噸/年以下氰化鈉(100%氰化鈉)、1萬噸/年以下氫氧化鉀、1.5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白炭黑、2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鈣、10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無水硫酸鈉(鹽業聯產及副產除外)、3000噸/年以下碳酸鋰和氫氧化鋰、2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鋇、1.5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鍶生產裝置。
6﹒半水煤氣氨水液相脫硫、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壓變化及全中溫變換(高溫變換)工藝、沒有配套硫磺回收裝置的濕法脫硫工藝,沒有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的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裝置,沒有配套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裝置的尿素生產設施。
7﹒用火直接加熱的涂料用樹脂、四氯化碳溶劑法制取氯化橡膠生產工藝,100噸/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產裝置,鹽酸酸解法皂素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皂素生產裝置,鐵粉還原法工藝。
8﹒50萬條/年及以下的斜交輪胎和以天然棉簾子布為骨架的輪胎、1.5萬噸/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種炭黑和半補強炭黑除外)、3億只/年以下的天然膠乳安全套,橡膠硫化促進劑N-氧聯二(1,2-亞乙基)-2-苯并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膠防老劑D生產裝置。
9﹒氯氟烴(CFCs)、含氫氯氟烴(HCFCs,作為自身下游化工產品的原料且不對外銷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產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為加工助劑的所有產品,以PFOA為加工助劑的含氟聚合物、含滴滴涕的涂料(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10﹒敞開式無廢氣收集、回收、凈化設施的膠粘劑、涂料、油墨生產裝置。
11﹒鈉法百草枯生產工藝,敵百蟲堿法敵敵畏生產工藝,小包裝(1公斤及以下)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工藝及設備,雷蒙機法生產農藥粉劑,以六氯苯為原料生產五氯酚(鈉)裝置。
(二)落后產品。
1﹒改性淀粉、改性纖維、多彩內墻(樹脂以硝化纖維素為主,溶劑以甲苯、二甲苯等苯類溶劑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墻、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縮醛類內外墻(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類(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墻涂料。
2﹒有害物質含量超標準的內墻、溶劑型木器、玩具、汽車、外墻涂料,含雙對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錫、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酸、紅丹等有害物質的涂料。
3﹒在還原條件下會裂解產生24種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紡織品用的領域暫緩)、九種致癌性染料(用于與人體不直接接觸的領域暫緩)。
4﹒含苯類、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脫漆劑,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縫材料(焦油型), 107膠,瘦肉精,多氯聯苯(變壓器油)。
5﹒軟邊結構自行車胎,以棉簾線為骨架材料的普通輸送帶和以尼龍簾線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帶,輪胎、自行車胎、摩托車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6﹒高毒高風險農藥產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敵枯雙、除草醚、殺蟲脒、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蘇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硫環磷(乙基硫環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劑、汞制劑、鉛制劑、10%草甘膦水劑,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鋅、苯線磷、地蟲硫磷、磷化鎂、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化苦、三氯殺螨醇、威菌磷、內吸磷、氯唑磷、氯磺隆。
7﹒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的產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滅蟻靈、林丹、毒殺芬、艾氏劑、狄氏劑、異狄氏劑、硫丹、氟蟲胺、十氯酮、α-六氯環己烷、β-六氯環己烷、多氯聯苯、五氯苯、六溴聯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環十二烷(特定豁免用途為限制類)、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可接受用途為限制類)。
注:淘汰類需立即淘汰或限期(2020年12月31日前或證照到期前)淘汰。
第三類 禁止類
根據國務院江蘇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督導組指出的有關問題,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8〕32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方案》(蘇辦〔2019〕96號)和《〈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蘇長江辦發〔2019〕136號)的基礎上,對相關負面清單作補充完善。
1﹒設立新的化工園區,設立新的化工園區外化工企業,化工園區內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不能穩定運行企業的新改擴建化工項目。
2﹒新(擴)建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所列鼓勵類及采用鼓勵類技術的除外,作為企業自身下游化工產品的原料且不對外銷售的除外)。
3﹒新增光氣生產裝置和生產點。
4﹒新建《危險化學品名錄》所列劇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所列化學品生產項目。
5﹒新增農藥原藥(化學合成類)生產企業。
注:禁止類指在重點地區、特定類別不得建設。屬于國家、省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或配套本省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所需,或園區主產業鏈補鏈、延鏈和企業自身廢棄物綜合利用的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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