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報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申請
【事項描述】
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且存在以下客觀原因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繼續申
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
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2.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
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的。
3.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
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
的。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1 份
2 《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 1 份
3 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說明及證明 1 份
4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1 份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辦事流程】
納稅人
資料
核對資料
反饋
是 受理
否
補正資料 或不予受理 審核
反饋結果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自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 15 個
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結果】
審核通過的,納稅人領取《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抵扣通
知單》;審核未通過的,納稅人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
抵扣通知單》填寫申報表。
3.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