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報稅
【事項描述】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應每月申報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增
值稅發票開具信息。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金稅盤、稅控盤或報稅盤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因金稅盤、稅控盤等損
壞而導致無法報送電
子數據的納稅人
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存根聯(記賬聯)
(作廢發票應報送全部聯次)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登錄稅控開票軟件,自動完成抄報稅。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抄報稅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
關跑一次。
3. 為便于完成增值稅申報,納稅人應當在申報前進行抄報稅。
4.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納稅人按季申報增值稅的,每月仍需登錄稅
控系統抄報稅。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
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
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