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2019發票票種核定流程注意事項
【事項描述】
納稅人在申請領用發票之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已辦理發
票票種核定的納稅人,當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或者開具額度不能滿足經營
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 1 份
2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件原件
3 發票專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時提供
4 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發票票種調整時提供 《發票領用簿》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流程】
納稅人
資料
核對資料
反饋
是 受理
否
補正資料 或不予受理 審核
反饋結果
【辦理時限】
當場辦結。對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自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增
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獲批之日起 1 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發票領用簿》。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
關跑一次。
3.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票種核定
可即時辦結。
4.同時滿足下列條件,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發票票種核
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 10 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 25
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 10 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 50
份。
(1)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采集和驗證;
(2)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3)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5.納稅人在辦理實名認證時,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
人)進行稅法宣傳,提示發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稅風險,提醒發票違法違規需要承
擔的法律責任。
6.電子發票只發放電子數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
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
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7.納稅人申請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還需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
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詳見“2.1.3—026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
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
8.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8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
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
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號)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領用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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