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稅務網上辦稅系統
2019增值稅預繳申報操作指南由昆山注冊公司小編整理如下:
【事項描述】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預繳稅款: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
2.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4.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
5.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報送資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注
1 《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 份
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跨縣(市、區)提供建
筑服務的納稅人,還應
出示: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
稅人公章)
1 份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
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
公章)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
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2)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
產:在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
(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
務廳(場所)辦理。
(4)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稅服
務廳(場所)辦理;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在機構所在地稅
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預繳增值稅。
2.電子稅務局、移動終端、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反饋申報結果。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 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
關跑一次。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
信用評價結果。
4. 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
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1)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上述
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2)從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
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5.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
(1)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
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
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2)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稅務
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3)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
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6.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1)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
期限預繳稅款。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
預收款的當天。
(3)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
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
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4)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
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7.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1)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2)向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
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
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8.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
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
預征率為 3%。
9.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
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
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
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0.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址,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或撥打
12366 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
稅〔2016〕36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
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
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
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
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
告 2016 年第 53 號)
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
58 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