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處罰昆山環評整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13號)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11號)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稀釋排放有毒有害工業污水或者私設排污口偷排污水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排污單位私設的排污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封堵。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保部令第8號)
第十八條 【優先管轄】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