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入和確立階段
1973年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我國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起步。
1978年《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首次提出了環境影響評價的意向
197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標志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正式確立。
2.規范和建設階段
1981年,原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明確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納入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
1989年12 月 2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3.強化和完善階段
在注重環境污染的同時,加強了生態影響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防治污染和保護生態并重。
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253號令頒布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第一個行政法規。
4.提高和拓展階段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擴展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使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得到最新的發展。
2004年2月,原人事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系統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9年8月17日,國務院頒布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環境立法的重大進展,標志著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進入了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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