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領域 | 特別管理措施 |
一、農、林、牧、漁業 | ||
(一) | 種業 | 1.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3. 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 產。 |
(二) | 漁業 | 4.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
二、采礦業 | ||
(三)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 業 | 5.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
(四) | 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及開采輔 助活動 | 1. 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 2. 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 3.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及選礦。 |
三、制造業 | ||
(五) | 印刷業 | 9.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
(六) | 核燃料及核輻射加 工業 | 10.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
(七) | 中藥飲片 加工及中成藥生產 | 11. 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
(八) | 汽車制造業 | 12. 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 年取消商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車制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 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
(九) | 通信設備 制造 | 13.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
(十) | 其他制造 業 | 14. 禁止投資宣紙、墨錠生產。 |
序號 | 領域 | 特別管理措施 |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 ||
(十一) | 核力發電 | 15.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十二) | 管網設施 | 16. 城市人口 50 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 股。 |
五、批發和零售業 | ||
(十三) | 煙草制品 | 17. 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十四) | 水上運輸 業 | 1.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2. 國內船舶代理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十五) | 航空客貨 運輸 | 20. 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 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
(十六) | 通用航空 服務 | 21.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
(十七) | 機場和空中交通管 理 | 1.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2. 禁止投資空中交通管制。 |
(十八) | 郵政業 | 24.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十九) | 電信 | 25. 電信公司: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 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二十) |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 26.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 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八、金融業 | ||
(二十一) | 資本市場服務 | 1.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1.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二十二) | 保險業 | 29.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二十三) | 法律服務 | 30.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二十四) | 咨詢與調 查 | 1. 市場調查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序號 | 領域 | 特別管理措施 |
(二十五) | 研究和試 驗發展 | 1. 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2. 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
(二十六) | 專業技術服務業 | 35. 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 感地質等調查。 |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二十七) | 野生動植 物保護 | 36. 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
十二、教育 | ||
(二十八) | 教育 | 1.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 1/2)。 2.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 ||
(二十九) | 衛生 | 39. 醫療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三十) | 新聞出版 | 1.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 2.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 |
(三十一) |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 、 制作、經營 | 1.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臺、轉播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2.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
(三十二) | 電 影 制作 、 發 行、放映 | 1. 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三十三) | 文物保護 | 46.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三十四) | 文化娛樂 | 1. 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